禁售的轉基因大米大行其道,誰之過?

特約評論員秦川

  據央視《新聞調查》,今年4月,記者在武漢一大型超市隨機購買5種大米,3種大米含有轉基因成分。記者拿著購買收據到江夏某門店,詢問轉基因大米來源,對方矢口否認,並把記者拿出的收據撕掉。打電話給有關部門,被告知領導開會,執法人員下鄉。

  買5袋大米竟有3袋轉基因,在不少人談轉色變的現實語境中,這一情節在輿論場中被迅速放大,加重了公眾的焦慮與不安。應該説,轉基因大米未必不能食用,正如本期新聞調查的記者王志安所稱,食用本身沒有任何安全問題。當時做安全評估的是陳君石院士的食品安全評估中心,還有中國農大。安全性是科學問題,濫種是管理問題。這是兩個問題,不能互相替代。誠然,這是兩個命題,也是兩種邏輯,而不少人的恐慌在於,既然中國目前沒有批准任何一種轉基因水稻的種植,為何市面上大量存在轉基因大米?由此便容易演繹這樣的爭議,轉基因大米真的安全嗎?

  眾所週知,知情權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有知情權才有實現選擇權。無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是《食品安全法》,皆明確賦予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説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説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但從報道可知,一家經營轉基因大米的門店老闆,拒絕透露轉基因大米的來源,甚至將記者拿出的收據撕掉,如此粗魯與粗鄙,不免令人大呼蹊蹺。

  當然,也許這名老闆並不知道他所經營的大米是轉基因大米,但態度失當顯而易見。即便他也是受害者,但他更有責任尊重消費者的權利。

  其實,即便尊重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不等於轉基因水稻就可種植、轉基因大米就可銷售,理由很簡單,在轉基因大米尚未獲得國家上市批准之前,轉基因大米的流通就是違法違規的,收購方也好、最終購買方也好,都沒有明確大米的具體成分,這無疑是一種變相的欺騙行為。打個不太恰當的比喻,你根本就沒有準生證,憑何把孩子生下?把孩子生下之後,還一再欺騙消費者,居心何在?

  種植轉基因水稻的種子是如何流入市場的?既然流入市場,就應當有相關監管,將這種産品排除在消費者的購買範圍之外。我們的監管部門在哪?據悉,我國大米出廠標準不含轉基因檢測項,所以監管部門和企業都不會對出廠大米進行檢測,即便有一些大米含轉基因成分,銷售商和消費者都無從知曉。而對許多出口企業來説,因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購了含有轉基因成分的大米,導致他們在出口時遭受損失。再聯絡到中儲糧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目前還無法通過感官區分進口轉基因油菜籽和國産油菜籽,檢測是否是轉基因的技術手段我們現在都沒有,這個就是企業要自律的問題。”這是令人悲哀甚至有些憤怒的幕後!

  明乎此,便可知轉基因大米大行其道,並不奇怪。正所謂如果貓不監督老鼠,老鼠自然猖獗;如果貓忘記了天職,根本就想不起來監督老鼠,甚至和老鼠勾肩搭背,老鼠能不四處出沒?

  有網友説,轉基因大米目前國家尚未批准商業化生産,所以流入市場就是非法的。應該予以堅決打擊,而不是考慮大米本身有沒有危害、能不能食用的問題。因為這是二個法律關係。應該説,打擊確有必要,但不能止步于打擊,必須構建嚴密而嚴格的制度設計,這種制度設計包含三個層面,其一,對未經批准就商業化生産轉基因的企業和部門,必須嚴懲;其二,健全檢測體系,最大程度地防止轉基因食品渾水摸魚;其三,通過監督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貼地而行,並激活消費者的權利意識,積極舉報可疑食品。

  如今,挺轉和反轉劍拔弩張,無論挺還是反,這是公民自由。身為管理部門,則不能失語。去年,甘肅張掖市發文強調:“嚴禁任何企業和個人在張掖落地從事繁育、銷售和使用轉基因種子的經營活動,嚴禁使用違禁飼料和添加劑。”這種態度值得激賞。作為並不具備多少科學素養的大眾,合法權益確實得到維護。否則,轉基因食品就會被標簽化,甚至污名化,即便沒有問題也難證清白。

  值得提及的是,今年5月27日,農業部發佈《農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級農業部門,要以水稻、玉米、大豆和油菜種子為重點,依法嚴厲查處非法生産、加工、銷售轉基因種子行為。為了打消大眾疑慮,政府部門有責任在信息透明上更下功夫,在制度建設上更趨規範、健全,在監管上更嚴格、有效,在與民意互動方面更用力、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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