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信訪人應採用走訪形式,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4月24日《新京報》)
越級上訪嚴重透支了上訪者的精神與體力,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上級受理部門的工作量,讓其疲於應付,兩者雙輸,因此早就應該杜絕,而彼此也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與釋放。
上訪者之所以越級上訪,是因為需要在下級基層解決的問題沒能解決或沒解決好。通過越級上訪是想給下級地方部門造成壓力,引起下級地方的重視,達到自己想要的效果。這也是為了尋求問題解決,而採取的一種迫不得已的方式,不然,誰願意承受精神與身體的雙重折磨,經歷旅途勞頓奔波,到省城甚至首都告“禦狀”呢?但不可忽視的現狀是,上訪的問題仍然最終需要回到問題發生的基層地方解決。
不再受理越級上訪,再次證明了信訪問題需要就地解決的本真,哪“起火”就該由哪“滅火”。在不斷的上訪、接訪、勸訪裏很難説誰是真正的贏者,精力、財力、身體、心理彼此都在承受著各自的煎熬。通過《辦法》的明確,讓上訪者可以按章辦事,不在“緣木求魚”,同時讓受訪者的責任意識得到強化,將更有利於信訪問題的解決,減少彼此的損失。
但也不可忽視的是:當下級受訪部門不作為或是與上一級串通一氣時,作為《辦法》的頂層設計者該如何保護好上訪者的合法權益?絕不能讓“越級不受理”成為下級地方可以簡單粗暴式處理或是不正確看待問題、甚至是掩蓋問題的“保護傘”,而是要通過接受舉報、落實監督,加強懲處等讓“越級不受理”可以成為問題就地解決的“降落傘”,讓地方基層不敢怠慢訪民,拖延問題,保證《辦法》制定的初衷得以實現。唯有此越級上訪才會越來越少,希望信訪局可以早日門可羅雀。
文/刁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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