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日前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擬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其中要求吃瀕危野生動物,追究埋單者刑責。解釋草案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購買的,屬於刑法第341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
沒有買賣就沒用殺戮,要管住侵害野生動物的行為,就需要從源頭杜絕買賣黑市,而讓購買者負起法律責任無疑是其中重要一環。從黑市上購買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食用或到餐館專門點吃,在本質上都是非法收購行為,這正是舌尖上的犯罪。在這個背景下,人大常委會擬出臺立法解釋明確並強化埋單者的刑事責任,其初衷值得肯定。
事實上,在刑法理論上,是否存在非法收購行為本就和具體購買目的無關,這早就形成了共識,而最高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早有規定“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收購行為”。可見,即使立法解釋通過,也並沒有創制出新的理論和規制,只是將起到重申和強調的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要剪斷那根偷食珍稀動物的舌頭,光靠刑罰還遠遠不夠。刑法具有謙抑性,只有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才能施以刑罰。根據目前司法解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只有價值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才能構成犯罪。這對於批量提供野生動物的餐館,自然很容易達到。而對於偶爾點餐的食客而言,則很難達到標準。
在完善的法律責任體系中,對於不構成犯罪的不端行為,需要對之施以行政處罰。遺憾的是,對於少量食用野生動物的食客,相關行政處罰責任還遠遠不足。《野生動物保護條例》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産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而《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未經批准獵捕少量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尚不構成犯罪,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可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卻並沒給出明確規定。
可見,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産業鏈上每個環節的行政責任都有所缺失。從實踐看來,也許野生動物的賣方將主要構成刑責,而對於普通食客而言,正是治安拘留等行政責任的缺失,讓他們逃離了法律的懲罰。對此,有關部門必須予以重視,通過立法為野生動物保護構建起全方位的責任體系,編織起恢恢法網,讓那根偷食的舌頭無處躲藏。舒銳(北京 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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