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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勞資關係破解“自願加班式”魔咒

發佈時間: 2014年04月18日 07: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 紅網 |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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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抽煙、不喝酒,小劉的生命卻還是停止在了33歲。江西人小劉生前在東莞長安鎮的一家公司擔任開發部工程師,4月9日上午,他被工友發現死在了出租屋。警方調查發現,小劉的屍體被發現時,已經死了近3天。小劉的工資條顯示,劉某3月連續工作31天,加班時間190個小時。對此,家屬質疑劉某是因過度勞累致死。(4月16日《廣州日報》)

  加班猛于虎。“過勞死”的案例被頻頻曝光,訴説著“加班”的痛楚。如今,這又增添新的案例——東莞一名工程師小劉,3月份連續工作31天,沒有休息一天,加班時間達190個小時,最終猝死在出租屋。雖然最終的調查結論尚未出來,但這與“過勞死”是脫離不了關係的。“過勞死”成為這個社會蒼涼的表情,一方面訴説著資方的強勢及其對勞動者的無情;另一方面也説明了勞方的弱勢與無力。

  不過,不加班也猛于虎。想結婚就要買房買車,一結婚生孩子又是奶粉錢、上學錢等等。這意味著,無論你處於一無所有的打拼階段,還是處於已經成家立業的繼續奮鬥階段,都會有生活壓力,且“亞歷山大”。在這樣的境況下,多上一天班、多加班一小時,就能減緩點經濟上的壓力,這是顯而易見的。新聞中的小劉,雖然很累,也想過要辭職,但終究沒有辭職,而是選擇了“自願加班”,他的顧慮,肯定是生活的壓力;他的自願加班,也必然是為了給家庭一個更加美好、更加幸福的未來。

  眾所週知,就小劉這種情況來説,違法是板上釘釘的事實。須知,我國《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同時,第41條規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這意味著,無論是從休息日來計算,還是從加班時間來算,企業的違法事實都是成立的。這就是説,無論小劉是出於怎樣的自願,都不是企業免責的擋箭牌。

  誰都不願意加班,這是常識;但很多人又不得不加班,這是現實的無奈。何也?源於我們處於一個“繁榮卻不富裕”的時代——20%的中國富人擁有80%的財富;剩餘80%的窮人只擁有20%的財富。這樣的貧富格局,訴説著資源分配的不平等。此外,因為企業過度壓榨勞動者,使得我國的中産階層一直未能形成,且橄欖型社會也漸行漸遠,這對社會的長遠發展來説,無疑是弊大於利的。同時,因為有這樣的資源分配格局,使得一些人“不得不自願加班”,因為他們為了生活,必須“為五斗米而折腰”。

  這意味著,社會共識的高度,早已超越了過勞死的違法事實。對於這樣的社會現狀,社會學學者孫立平曾表示,我們需要一場羅斯福式的改革——美國走出上世紀30年代大蕭條的經驗給我們一個啟示,就是通過社會的變革實現利益關係的調整,更具體地説,它通過調整勞資關係,解決了勞動者收入問題,最後形成了中産階層。就眼下來説,面對“過勞死”的小劉,對於違法的企業,對於監管失職的監管部門,都應該進行嚴懲,但顯然不能點到為止,而必須深化改革,解決勞動者收入過低的現實。唯有如此,才能破除“自願加班”式的魔咒,也才是避免“過勞死”的治本之策。

  文/龍敏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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