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起環境污染典型案例
福建紫金礦業污染汀江事件

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來,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以下簡稱“紫金山金銅礦”)所屬的銅礦濕法廠清污分流涵洞存在嚴重的滲漏問題,雖採取了有關措施,但隨著生産規模的擴大,該涵洞滲漏問題日益嚴重。紫金山金銅礦于2008年3月在未進行調研認證的情況下,違反規定擅自將6號觀測井與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環保廳明確指出問題並要求徹底整改後,仍然沒有引起足夠重視,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徹底,隱患仍然存在。 [詳細]

裁判結果

綜合考慮被告單位自首、積極賠償受害漁民損失等情節,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罰金人民幣三千萬元;被告人林文賢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王勇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劉生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陳家洪、黃福才宣告緩刑。 [詳細]

雲南陽宗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間,雲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錦業公司”)在生産經營過程中,長期將含砷生産廢水通過明溝、暗管直接排放到廠區最低凹處沒有經過防滲處理的天然水池內,並抽取該池內的含砷廢水進行洗礦作業;將含砷固體廢物磷石膏傾倒于廠區外未採取防滲漏、防流失措施的堆場露天堆放;雨季降水量大時直接將天然水池內的含砷廢水抽排至廠外東北側鄰近陽宗海的磷石膏渣場放任自流。 [詳細]

裁判結果

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被告單位雲南澄江錦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罰金人民幣1600萬元;被告人李大宏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被告人李耀鴻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被告人金大東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詳細]

重慶雲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環境案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12日,張必賓聯絡一輛罐車在長風公司裝載28噸多工業廢水,準備運往興文縣共樂鎮境內的黃水沱傾倒。後因車輛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駛入黃水沱,周剛、胡學輝、張必賓等人臨時決定將工業廢水傾倒在大坳口公路邊的荒坡處,致使當地環境受到嚴重污染。2011年6月14日,張必賓在長風公司裝載三車鐵桶裝半固體狀危險廢物約75余噸,傾倒在黃水沱振興硫鐵礦的荒坡處,致使當地環境受到嚴重污染,並對當地居民的身體健康和企業的生産作業産生影響。 [詳細]

裁判結果

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重慶雲光化工有限公司罰金五十萬元;被告人夏勇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張必賓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對蔣雲川、周剛、胡學輝宣告緩刑。判決宣告後,被告單位、各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 [詳細]

胡文標、丁月生投放危險物質案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底至2009年2月16日期間,被告人胡文標、丁月生在明知該公司生産過程中所産生的廢水含有苯、酚類有毒物質的情況下,仍將大量廢水排放至該公司北側的五支河內,任其流經蟒蛇河污染鹽城市區城西、越河自來水廠取水口,致鹽城市區20多萬居民飲用水停水長達66小時40分鐘,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543.21萬元。 [詳細]

裁判結果

胡文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丁月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胡文標係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予以數罪並罰。撤銷對被告人胡文標的緩刑宣告;被告人胡文標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與其前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丁月生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詳細]

登錄註冊用戶名 密碼

*網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發表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