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中旬,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一家企業負責人接到自稱某中央駐站媒體"記者"孫某的電話,稱接到群眾舉報,與幾名中央級媒體專程採訪該企業私挖濫採一事,並表示已拍攝了相關視頻。見面之後,孫某拿出一份以《假招商真挖煤》為題的"新聞稿",開口便説:"這事兒也沒啥難,我幫你們傳個話兒,他們兩家就可以不發稿。"企業負責人立即明白了,孫某要的其實是"封口費",便試探性地問價,結果對方開口就要了20萬元。
作為陜西某區縣的主要領導,王東(化名)的辦公桌上放著一份措辭簡短卻嚴厲的"採訪函":"王東同志你好!最近接到有關你問題的反映,已引起高層決策部門的重視,現派某某博士前去調研,請予合作。"紙面上紅色的文頭與公章赫然奪目。王東在其上用粗黑字批示:"請辦公室主任對接"。
"以真記者為依託,如果敲詐不成就在媒體上予以曝光,從事詐騙活動,是這類新聞敲詐行為的慣用伎倆。"
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正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那麼,真、假記者利用新聞採訪報道牟取不正當利益,又將受到怎樣的處罰呢?
《報紙出版管理規定》中就明確提出,報紙開展新聞報道必須堅持真實、全面、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刊載虛假、失實報道。違反相關規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視情節輕重,採取諸如下達警示通知書、通報批評,責令停止印製、發行報紙等行政處罰措施。
在刑事處罰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主要是針對真記者,而敲詐勒索罪、詐騙罪以及損害商譽罪等則是真、假記者均適用。
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將被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