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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監獄減刑潛規則:有人入獄前規劃減刑路徑

中國新聞中國新聞週刊 2014年08月02日 00:49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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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其實在今年之前,我們一直在做的就是前邊的審判階段轟轟烈烈,後邊的執行階段就靜悄悄的,很多暗箱操作正是利用了監獄的封閉性。但現在,對執行的監督已經成為一個階段性的重點任務。”

  2006年4月17日,重慶市墊江監獄在全市監獄系統首次舉行監獄執法聽證會,百餘服刑人員和家屬對監獄的管理以及服刑人員減刑等問題向監獄提出聽證。一些服刑人員在現場舉手向獄警提問如何減刑更快及減刑標準。

  原標題:監獄減刑潛規則

  本刊記者/滑璇(發自北京、上海)

  7月11日上午9點半,女富商吳英減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監獄公開開庭審理,吳英的父親、妹妹列席旁聽。最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吳英從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減刑至無期徒刑。

  在中國,絕大多數減刑、假釋案件採用書面審理,開庭的,可謂鳳毛麟角,曾為吳英擔任辯護律師的楊照東表示,這次開庭“比較少見”。而這次廣受關注的公開審理,或許緣于中央政法系統嚴控刑罰變更執行的階段性重點。

  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下稱“規定”)、中共中央政法委《關於嚴格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切實防止司法腐敗的意見》(下稱“意見”)先後出臺,重點監督職務、金融、涉黑三類犯罪的刑罰變更執行情況,試圖杜絕“‘有權人’‘有錢人’被判刑後減刑快、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比例高、實際服刑時間偏短等現象”。

  最高人民檢察院也開始在全國範圍開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截至5月底,已發現違法線索188件,建議將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監執行,其中副廳級以上職務犯罪罪犯18人;同時,立案查處相關職務犯罪案件30件、40人。

  《意見》寫道:“對服刑期間利用個人影響力和社會關係等不正當手段企圖獲得減刑、假釋機會的,不認定其‘確有悔改表現’。”

  “兌水”的計分考核

  “監獄裏面的事,尤其是減刑,操作空間很大的。”上海律師何俊明告訴《中國新聞週刊》。2006年以前,他在江西某監獄擔任了20多年的獄警。

  監獄裏對服刑人員的監管,主要依靠“計分考核”進行,即獄警根據監獄內各項規定以及服刑人員的表現,對其加分或減分。分數多寡,將直接關係到服刑人員能否獲得減刑、假釋等刑罰變更待遇。

  計分考核從1980年代起逐步成為中國監獄最重要的管理方式,以1990年的《司法部關於計分考核獎罰罪犯的規定》為基礎,其初衷是為了量化服刑人員的改造表現,激勵他們生産和學習。然而,當這項政策在監獄這個極為封閉、管教人員處於絕對權威的情境下執行時,便不可避免地産生了暗箱操作,或權力尋租。

  “舉個簡單的例子,張三和李四打架,王五齣手制止,誰該被加分、誰該被扣分?如果這是司法警官學院的期末考題,答案很清楚;但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完全不一樣。”何俊明説,“張三、李四很可能不會被扣分,王五可能也不會獲得加分,具體操作全憑管教説了算。”

  監獄內的計分主要分為生産改造分和思想改造分。前者沒有限制,只要足額或超額完成生産任務,就能得分。思想改造分則種類繁多。比如:在何俊明工作過的監獄,服刑人員每作一次思想彙報,可得0.5分;一篇能被監獄黑板報刊登的反思、悔過性的文章可獲得與所刊登媒體級別相應的獎勵分數;服刑人員向前來監獄參觀人員做警示教育的,也可獲得相對較高的分數。

  但真正有“操作空間”的,也正是思想改造分。

  在何俊明的印象中,思想彙報是幫助服刑人員造假最常用的手段,“我很少見到思想彙報分是真實的,絕大多數是管教人員編的”。為了防止計分水分過大,監獄後來規定,每人每月的思想彙報分數上限為2次。

  參與警示教育與向監內報刊投稿相對較公平,但是,一般能從這兩項中獲得加分,須文化水平較高、寫作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較強,“多是職務犯罪的罪犯”;普通的盜竊、搶劫、強姦等刑事犯,幾乎沒有能力通過這些渠道獲得加分。

  與此同時,思想改造分也有上限。在一個有100多名服刑人員的分監區,一般每月只有幾百分的獎分指標。這些分數給誰,裁量權完全在監獄管教人員手裏。每積20分可以獲得一個“表揚”,對應的是20天的減刑。

  何俊明舉例説,在張三李四打架的案例裏,原本應該落在打架者身上的懲罰,可能會被挪到即將刑滿釋放、不在乎計分考核的服刑人員名下;原本應該留給制止打架者的獎勵,也可能被安排到關係戶頭上。這些分數的確定,既沒人監督,也沒人追查,一旦記到考核表上,更成了板上釘釘的事實。

  計分考核機制確實有其積極的一面。何俊明曾在1988年擔任監獄病犯住院部的內勤管教,手下有十三四個服刑人員,一個月僅有6個表揚指標。何俊明説,服刑人員為了能夠多得分,有人天不亮就去洗廁所,生怕得分的機會被人搶走;還有人自製彈弓打老鼠,沒過多久,住院部變得窗明几淨,老鼠失蹤。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吳宗憲認為,“類似的計分機制並不違法,也很難説它不合理”,但現實中確實造成了職務犯罪服刑人員的某種得分優勢。

  監獄裏的關係場

  沒有不想減刑的服刑人員。

  但若想快速減刑,除了努力爭取加分,還需要過硬的關係。何俊明的最大感受是,許多減刑人員,早在入獄之前,便已步步為營,規劃好了減刑路徑:首先,想辦法進入有關係的監獄;其次,爭取分到一個好崗位,如商店、食堂、醫務室、學校裏的那些不花力氣又得分高的工作;最後,疏通相關崗位的管教,儘量多得分。

  監獄是刑罰執行場所,與參與案件公訴、審判的檢察院、法院不同,沒有任何“回避”的規定。對此,監獄學專家吳宗憲解釋:“法院、檢察院的管轄範圍與行政區劃相同,很多案件又是按地域管理,所以産生利害關係的可能性較大;而監獄與行政區劃沒有必然對應關係,所以影響執行公正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另外,如果某個服刑人員和某個管理人員存在矛盾衝突,也可以通過監區、分監區之間的微調防止管理不公。

  然而現實中的監獄,並非如理想中那麼完美。

  何俊明就曾經管理過一個服刑人員,恰好他的姐夫就是監獄管理科一名幹部。有了這層關係,這名幹部專門找人編造了一張虛假的計分考核表,只為了讓這名服刑人員儘快減刑。

  尋找有“關係”的監獄,在服刑人員中並不是新聞,即便法院判決執行的監獄沒有關係,有能量的服刑人員,仍可以通過“調犯”程序,轉到能夠找到“關係”的監獄中去。有時,跨省“調犯”的事情也會發生。

  一位法律實務界人士向《中國新聞週刊》透露,他就曾經處理過監獄裏的案子,想幫當事人分到好崗位、好監室、多加分。為此,監獄上上下下都要打點一番:幾條煙最小兒科,直接伸手要錢也不少見,少則幾千,多則一兩萬。

  對於那些找不到合適的“關係”為減刑助力的服刑人員,就只能靠自己和管教“拉關係”了。何俊明説,會一門手藝是很重要的,“哪怕是會補鞋、理髮也能派上用場”。何所在的監獄,每個分監區都有一套理髮工具。那些會理髮的服刑人員,常被從生産車間叫走,去為分監區管教理髮,一來二去,就和管教們熟了,獲得加分便相對更容易。

  再比如,積極響應管教的號召。何俊明所在的監獄曾經規定,服刑人員訂閱一份某司法系統的機關報,就能減刑一月。由於響應人數眾多,最後只好限定每人一份。當然,報紙訂閱後,獄警既沒有發下去,服刑人員也沒有索要,“每天幾百份報紙堆在那裏,最後都成了賣給廢品收購部的廢紙”。

  由於培養服刑人員技術、技能也是監獄的一項工作,所以努力學習技術、考取等級資格證書也可以獲得加分。但是,何俊明説,監獄會和某些培訓機構達成協定,服刑人員花100多塊錢交個報名費,就能獲得一個技術證書,“監獄內有人專門代考”。每本技術等級證書可以獲得一個表揚,減刑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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