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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花季少女,卻不幸因情感糾葛慘死於前男友之手,命喪賓館。
案發後,儘管前男友受到了法律嚴懲,但少女的父母卻遷怒於事發賓館,要求賓館給付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的50%,合計人民幣32萬餘元。對此,賓館老闆卻很委屈,覺得此事與自己無關,因為事發當天,少女是通過消防通道悄悄潛入賓館的。
少女的死,賓館到底有沒有責任?日前,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花季少女莫名失蹤
2013年1月17日上午,得知女兒的前男友因服農藥被送醫搶救的消息後,王吉美心想,完了,女兒出事了。
當天中午,民警在啟東市五洲賓館某房間內發現被害人小瑜的屍體,經傳喚審查,服農藥男子正是殺害小瑜的兇手吉海。
故事要從前一年説起,2012年9月,吉海與小瑜相識後戀愛。
然而這段感情並不穩定,警方調取的QQ聊天記錄顯示,因為考慮到未來的經濟基礎沒有保障,加上家人也反對,案發前小瑜已經明確向吉海提出分手。
兩人此前到上海遊玩時,小瑜曾向別人借過一筆錢,因為吉海承諾歸還這筆錢,所以兩人還有聯絡。正是這筆錢,讓小瑜丟了性命。
案發前一天晚上,吉海意外發現一男子送小瑜回家,心生不快。當晚,他以還錢為由,約小瑜次日在五洲賓館見面。
2013年1月12日上午,兩人如約相見後,吉海提出發生性關係遭到拒絕。
看到電視里正在放婆媳關係不和的節目,吉海就質問小瑜有沒有和新男友發生關係,繼而發生爭執。想起前晚看到的場景,吉海越想越恨,就用雙手扼住小瑜喉嚨,足足有兩分多鐘。就這樣,小瑜丟了性命。
案發後,吉海也不想活了,他先後採取割腕、喝農藥等方式自殺,均未果。2013年11月,南通市中級法院判決吉海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對其限制減刑。
責任承擔各持己見
王吉美為何要將賓館告上法庭?原來,案發當日,小瑜是偷偷從五洲賓館的消防通道進入涉事房間的,而在其被害後多天內,當五洲賓館的工作人員提出打掃房間的要求時,吉海主動提出不用打掃,致使案發後多日屍體才被發現。
王吉美覺得,自己的女兒既然進了賓館,作為經營賓館的業主李飛,應該對入住旅客及來訪客人的生命、財産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但現在,賓館對自己女兒的來訪沒有登記,客房也沒有做到每天打掃、整理,因此對小瑜的遇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然而,李飛卻不這麼認為。負責清掃房間的員工在出庭作證時表示,2013年1月12日下午其帶維修電腦的人去涉事房間時,房內男子稱要睡覺,拒絕他們進入。這一點,得到了和他同去的維修人員的證實。其後幾天內,該男子出門時也多次告訴服務員不要打掃。
李飛説,小瑜是以避開工作人員盤查、登記的方式,擅自從消防通道進入賓館的,且並非消費者,因此賓館對其不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吉海不願意接受服務,是其作為消費者的權利,賓館出於尊重客人的考慮,不會擅自進入。
小瑜的死是吉海犯罪引發的直接後果,相應的刑事民事責任都應該由吉海承擔,賓館的行為與小瑜的死亡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賓館不應該承擔補充責任。
法院判決駁回訴請
經過審理,啟東法院認為,本案中,小瑜應吉海的要求進入五洲賓館是其自主自願行為,雖然被告對小瑜的來訪沒有嚴格按照賓館酒店的管理規定進行登記,但小瑜本人避開前臺,從賓館消防通道進入,導致被告客觀上無法對其來訪進行登記。且即使被告在管理上有瑕疵,但與吉海的犯罪行為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2013年1月12日小瑜被害後,被告是否每天打掃房間與吉海的犯罪行為也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被告對吉海在入住房間內殺害小瑜的犯罪行為無法預見、無法防止,因此小瑜的死不屬於由於被告疏於安全保障義務所導致。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係化名)
要看賓館有無過錯
作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什麼情況下才應承擔賠償或補充賠償責任呢?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上述管理人或組織者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那麼要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承辦法官單緯宇表示,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只有當疏于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不作為導致受害人損害的發生,或者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受害人的損害由第三人的侵權行為所致,安全保障義務人才應承擔賠償或補充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