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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會計貪4900萬社保還賭債 被判死緩

法治新聞京華時報 2014年07月28日 14:21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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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2月至2009年12月期間,楊立強採取在預算撥款憑證、電匯憑證等專款憑證上加蓋北京市昌平區財政局國庫專用章和人名章的手段,竊取單位公款4906.83萬元用於歸還賭債。案發前尚未歸還。

  為還鉅額賭債,昌平區財政局國庫科財政專戶會計楊立強貪污、挪用公款高達5100余萬元,其中包括4900余萬元社保金,此案也是目前北京貪污社保金最多的案件。

  楊立強一審被法院以貪污和挪用公款罪判處死刑。一審後,楊立強提出上訴,市高院維持了該死刑判決。此後,此案被報請最高法進行死刑復核。最高法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將案件發回重審。昨天記者獲悉,經重審,楊立強被改判死緩。

  □案情

  會計嗜賭為歸還賭債挪用公款

  現年49歲的北京人楊立強,案發前是昌平區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科員,也是國庫科財政專戶會計。他曾因賭博,被行政處分。

  2005年到國庫科工作的楊立強專門負責銀行票據交換工作及工商銀行農村養老保險賬戶、北京銀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賬戶、農業銀行藥品收支賬戶的會計工作。

  楊立強愛賭,平時經常在昌平和他人賭博,並欠下不少賭債。據楊立強供述,2007年上半年,為了歸還賭債,他將單位公款轉出。

  按照檢察機關的指控,楊立強于2007年2月至2008年1月,挪用本單位公款210萬元用於歸還賭債。2009年8月,楊立強歸還了這筆款項。

  澳門豪賭欠鉅款後貪污社保金

  楊立強交代,2008年初,他開始去澳門賭博,參賭時,先由擔保人或出碼人替他“出碼”(不用直接拿現金),如果賭輸,他可先回北京,然後再按照擔保人或出碼人提供的轉款方式,向約定的轉款賬戶打款,以償還賭債。

  楊立強供述説,他先後從工商銀行的農村養老保險賬戶、農業銀行的藥品收支賬戶、北京銀行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賬戶,挪出4900余萬元用於歸還在昌平和澳門所欠賭債。

  2009年8月3日,楊立強用贏回的錢,歸還了財政局216萬餘元。同年11月,他曾從澳門賭場贏回900余萬元,但未歸還單位,而是繼續用於

  東窗事發因崗位交接才被發現

  據了解,楊立強的行為之所以被發現,是因為在2009年4月,單位要求楊立強把其管理的三套財政專戶交給同事處理,但是楊立強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託。

  同年6月以後,楊立強的同事開始對三套賬戶進行會計記載,但是楊立強只給同事一部分明細對賬單。同年12月24日,單位要求楊立強當日必須把設立在工商銀行城關分理處的養老保險專戶銷戶後,轉到北京農村商業銀行。後發現楊立強根本就沒有去辦這項業務,而且手機關機。當單位派人去工商銀行辦理銷戶時,經過對賬發現,該專戶每個月都有幾筆大額支出,且都有手續費的支出,有電匯跡象,

  因而向警方報案。

  在2009年4月,單位要求楊立強辦理賬目交接手續的過程中,楊立強一方面故意拖延,一方面在已無歸還能力的情況下,挪出公款3000多萬元。2009年底,楊立強從工商銀行財政專戶轉出最後一筆193萬餘元後,攜帶部分贓款潛逃,5天后,被緝拿歸案。

  終獲死緩案發後追繳900余萬

  2010年12月23日,檢察機關以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對楊立強提起公訴。2011年12月20日,一審法院兩罪並罰判處楊立強死刑。楊立強不服,提出上訴,市高院于2013年2月21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後,案件被報請最高法進行死刑復核。2013年11月18日,最高法作出刑事裁定,以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

  據了解,重審時,一審法院另行組成了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庭的檢察員堅持了原起訴所指控的內容。

  楊立強雖然認可全部事實,但表示其只構成挪用公款罪,不構成貪污罪。

  法院指出,楊立強對其擅自轉出的公款數額未予記載,致使其挪出的公款在單位賬目上無法反映。

  同時,楊立強將鉅額公款多次用於歸還賭債,被其挪出的藥品收支賬戶、農村養老保險賬戶內的資金在長達兩年的時間內無一筆還款。而且,楊立強在交接賬目時一直拖延,其間仍不斷將大額公款挪出用於賭博,並在犯罪行為即將暴露時,攜帶部分贓款潛逃。

  法院指出,案發後,司法機關追繳贓款900余萬。但客觀上,楊立強無力償還大部分贓款,因此法院認為其構成的是貪污罪。

  法院指出,楊立強論罪應當判處死刑,但鋻於他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部分贓款被追繳等具體情節,可對其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並改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探因

  財政局管理存漏洞致鉅額公款被挪用

  據了解,楊立強之所以能夠輕鬆挪用鉅額公款卻不被發現的原因之一,是昌平區財政局國庫科的管理存在漏洞。

  據檢察機關調查,2004年6月至2009年12月,昌平區財政局國庫科科長,未按規定管理財政撥付印章,不設置稽核崗位,不按規定安排工作人員崗位職責,違反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文件及主管領導指示,擅自決定暫不對財政專戶資金進行清戶處理,才致使楊立強利用上述管理漏洞,于2007年2月至2009年12月,36次貪污、挪用財政專戶資金等合計5100余萬元用於賭博。

  而昌平區財政局一些工作人員也反映,因為單位的業務量比較大,已經形成慣例,蓋章不需要各級領導審批。他們覺得楊立強既是會計,又是出納,容易出問題。而據楊立強講,他在單位電腦上記賬時,只記載正常的入款和撥款,不記他挪出的資金情況。

  □專家説法

  政策要求慎用死刑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表示,楊立強案件改判死緩,其中還包括一個隱含的理由就是我國刑事政策的變化。

  洪道德指出,2007年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法院,這個上收就放出了一個信號,從此走上慎用少用死刑的發展趨勢,確保每個死刑都不是冤假錯案。

  就貪污腐敗案件的死刑適用,洪道德指出,這類案件判處死刑,是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中的兩個。第一是數額特別巨大,第二是被告人拒不退贓,第三是造成間接損失非常嚴重。洪道德指出,本案中,楊立強只滿足了第一個條件。洪道德指出,在貪腐案件中,主要還是要關注被告人是否有領導、高級領導職務,因為這類案件社會群眾的觀感很不好,而楊立強僅僅是一名會計,他不是適用死刑的重點方面。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受害人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可以減輕被告人的責任,雖然楊立強侵佔的是國家的財産,但是財政局是這些財産的管理者,也存在重大過錯。

  發回重審並不意味一二審錯誤

  據洪道德介紹,最高法院不核準死刑發回的理由一般有三種,第一是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二是訴訟程序重大違法,第三是其認為不需要判死刑。洪道德表示,只有第三種是最高法院表明態度,例如吳英案。而前兩種,最高法院都並沒有明確指出是判重了,所以發回重審對不清楚的事實查清楚了,進行改判或者維持,理論上是存在第二次再次判死刑的可能性的。

  洪道德指出,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並不意味著最初的死刑判決就一定是錯誤的。因為最初的死刑判決是建立在原來那個事實基礎上,之後有可能是出現了新的事實,也可能是刑事政策進行了調整。就本案來看,就是出現了追繳900余萬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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