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客戶端

央視新聞客戶端點擊或掃描下載

國內國際經濟軍事歷史娛樂視頻圖片評論

杭州兩名男子先後揚言對公交車縱火被行政拘留

中國新聞人民網 2014年07月24日 13:05 A-A+ 二維碼
掃一掃 手機閱讀

原標題:

  人民網北京7月24日電 據杭州市公安局網站消息,近期,少數市民在向杭州市政府“12345”熱線、“110”報警提出訴求或投訴時,情緒激動失當,揚言“縱火”、“爆炸”,有的甚至目標直指無辜群眾,此類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極大。針對這一情況,杭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視,組織民警將近期揚言“縱火”、“爆炸”的人員依法傳喚審查,依法作出了行政處罰。

  經過調查,警方發現該批人員有的因為自身訴求沒有得到滿足,在向其它政府部門反映情況時揚言要採用“縱火”、“爆炸”等極端手段,其中個別人員的訴求並不合理、甚至不合法。該批人員的言論容易為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員加以利用,特別是在前不久公交車縱火案的背景下,嚴重影響了人民群眾的安全感。這些人員有的在揚言同時付諸於行動,有的僅是口頭揚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應不同程度受到法律處罰。對個別訴求不合理並有實際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施予行政處罰;對有一定合理訴求、情節輕微的人員進行訓誡,並依法責令其具結悔過,聽候處理。

  2014年7月10日前,臨安市居民陳某多次舉報其隔壁鄰居李某違章建造樓房。2014年7月10日上午,街道&&組織對李某的違章建築進行了拆除。造房子之前雙方協商好,若陳某對李某造房子的事情不加干涉,同意讓出李某宅基地的一部分土地給陳某修築家門口道路以及圍墻。在陳某得到土地建好路後,又再次舉報李某的違章建造房屋,導致李某違章建造的房屋被依法拆除。2014年7月10日下午,李某心生怨恨,想將那條讓給陳某修築水泥路的土地收回,故毀約將該水泥路故意損毀。陳某報警,民警到現場了解情況後係土地問題引起的糾紛後,當場制止了李某繼續挖路的行為,同時建議雙方通過村委協議解決(因原先協議由村委主持調解),並告知雙方不得採取任何過激行為。次日早上陳某即撥打12345市長公開熱線,反映自家的道路及圍墻被毀,警察不管,所以他要報復無辜的百姓,並已經買好汽油,要在一個星期內去燃燒公交車。

  接警後,杭州市公安局指揮中心指令警轄區分局迅速調查處理,臨安警方高度重視,立刻安排人員到杭州市長公開熱線受理中心進行了解具體情況;同時積極查找陳某、李某,並傳喚兩當事人。經過大量調查取證工作,警方對所對雙方土地上的矛盾進行了化解,對李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一案作了調解處理。因陳某揚言報復無辜群眾,並稱準備好汽油燒公交車,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警方對其作處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7月22日10時許,杭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接公交三公司反映,一男子因對129路公交車等候時間過長,通過電話揚言要把129路燒了或把公交三公司炸了。交通治安分局迅速召集刑偵大隊、治安大隊、防範指導科、法制科等部門人員,成立專案組開展查控工作。

  7月22日下午,交通治安分局在望江街道某小區將撥打電話揚言對129路公交車及公交三公司採取過激行為的嫌疑人陳某抓獲,在其暫住地未發現危化物品。經審訊和調查,嫌疑人陳某(男,1988年出生,安徽人)在杭州一家地板廠從事銷售工作,2014年7月21日上午8時45分左右、7月22日8時40分左右,陳某兩次通過手機向公交三公司工作人員反映129路公交車登雲路小河路口站等車時間長的問題時,均揚言要燒掉、炸掉129路公交車,涉嫌擾亂公共秩序。7月23日,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擾亂公共秩序的陳某作出行政拘留七天的處罰決定。

  警方呼籲,廣大人民群眾在提出自己訴求或解決各類矛盾時,應當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和方法,以理智的方式解決問題。對存在違法犯罪言行的人員,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新聞鏈結:“揚言放火爆炸”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案件】

  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是指以公開表達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將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為,如在公共場所宣稱,或者向大眾媒體宣傳,或者在互聯網上宣稱,或者向有關部門宣稱等,既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放火”,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投放危險物質”,是指向公共飲用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場所、設施投放能夠致人死亡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根據《浙江省公安廳關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認定的意見》規定,具備主動糾正且社會影響較小,或者採取積極措施且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等情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

  【刑事案件】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編造”,不僅包括完全憑空捏造,而且還包括對某種信息進行加工、修改;“傳播”,是指將虛假恐怖信息傳達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雖向特定人傳達但慫恿其向其他人傳達,也認定為傳播。“虛假恐怖信息”,是指以發生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劫持航空器威脅、重大災情、重大疫情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事件為內容,可能引起社會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機的不真實信息。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規定,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4號)的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①致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採取緊急疏散措施的;②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③致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産、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④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⑤致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⑥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符合以下情形的,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①造成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②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③造成縣級以上區域範圍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④妨礙國家重大活動進行的;⑤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 新聞
  • 軍事
  • 財經農業
  • 社會法治
  • 生活健康
掃一掃
掃一掃,用手機繼續閱讀!
央視網新聞移動端
央視新聞客戶端iPhone
央視新聞移動看!
CBox移動客戶端
下載到桌面,觀看更方便!
新聞圖集更多
860010-1102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