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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獨佔回遷房 遭母親起訴後離婚財産全給前妻

法治新聞京華時報 2014年07月23日 09:26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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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調解中,婆婆和前兒媳吵得面紅耳赤。房山法院供圖

  老伴未留遺囑去世,兒子獨吞3套回遷房和75萬拆遷補償款,徐老太無奈將兒子李嘉(化名)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判決李嘉給付母親一套房産和拆遷款9萬餘元。不料,李嘉竟宣佈協議離婚,並將財産全數轉移至前妻名下。昨天上午,房山法院執行法官來到李嘉的住處進行強制執行。

  □案情回顧兒子獨佔3套回遷房

  徐老太和老伴育有7女1子,兒女們成家立業前,全家人住在房山區城關街道某村的一套老宅內。2001年4月,徐老太的老伴去世,且未留下如何分割老宅院的遺囑。

  2012年5月,這套宅院因拆遷分得3套回遷房以及75萬元拆遷補償款。徐老太稱,“我當時讓兒子李嘉去辦的拆遷手續,沒有想到他竟然把3套房子和拆遷款全部佔為己有。”

  因始終與兒子協商不成,2013年6月,徐老太和兩個女兒(另外5個女兒自願放棄繼承權)將李嘉告上法庭,徐老太要求兒子讓出一套回遷房,並給自己65萬元拆遷補償款;兩個女兒要求李嘉給予4萬元補償。

  李嘉認為,拆遷安置房和補償款是父親去世後取得的,不是遺産。“是我簽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和《認購安置房協議書》,依據合同,我才是拆遷利益受益人,沒我媽的份兒。”李嘉説。

  □法院判決兒子交1套房給15萬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嘉父親遺産中因拆遷所獲取的利益,應作為其遺産的利益轉化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因此,徐老太和她的8個兒女都是第一順位的繼承人。2013年11月,房山法院判決李嘉將其中一套房交給徐老太,並給付拆遷款9萬餘元;此外,分別給其姐姐和妹妹3萬餘元拆遷款。

  李嘉不服判決上訴至二中院。今年3月27日,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嘉拒不履行判決,拒絕騰退所佔房屋。徐老太和兩個女兒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當執行法官與李嘉聯絡時,他竟然説:“我和妻子去年11月已經協議離婚了,所有財産全部歸妻子所有,我現在沒有財産可分。”

  □強執現場昔日婆媳爭吵一小時

  昨天上午10點,記者隨法官一起接上已經77歲高齡的徐老太,來到徐老太的兒子李嘉家。李嘉的前妻張麗(化名)得知法官的來意後,衝婆婆喊道:“在農村,老人的房子就應該歸兒子所有,由兒子養老送終。”

  “我生了8個孩子,就這一個兒子,我將來死了,房子不還是給你們的嗎?我也不能讓這房産姓了別人的姓。但是我還沒死呢,是我的東西你們就得給我!”徐老太針鋒相對。

  長達一個多小時的激烈爭吵後,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張麗的情緒逐漸有所緩和。但當法官要求其將房子鑰匙交給法院時,張麗稱,鑰匙可能在李嘉那裏,“等他下班回來我跟他商量一下”。

  鋻於張麗非此案當事人,不宜採取強制措施,最終法官同意張麗等李嘉回來後,再一同去法院協商。

  □馬上就訪

  法官:離婚可能為逃避債務

  執行法官告訴記者,他們查詢發現李嘉和張麗名下均無存款。“這種不尋常的離婚財産分配,很可能是李嘉為逃避債務所為。”執行法官説。

  針對此案,法官張春生告訴記者,債務人通過假離婚分割財産的手段逃避債務、規避法律的行為,屬《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無效民事行為的範疇。假離婚行為具有以下4個特徵:1.意思表示不真實;2.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3.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産不足清償的,或財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夫妻離婚的,應當先以共同財産清償債務。

  “如果查明假離婚屬實,李嘉將承擔逃避債務的法律責任,同時該離婚協議無效。即使李嘉與張麗確實離婚,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法院也可將張麗變更為被執行人,為徐老太討回應得的財産。”張春生説。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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