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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傾盡所有幫女友買房 分手後打官司要回44萬

發佈時間:2014年04月23日 11: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

  他用父母省吃儉用攢下的錢支持女友買房 分手後打官司索回44萬餘元

  一名1988年出生的男青年小樸(化名),對女友愛得情深意切。為幫助女友買房,不惜將工作多年的積蓄傾囊相助,更“啃老”將父母多年積蓄奉上。一朝分手,小樸為討回購房款,將女方告上法庭。記者昨日獲悉,經一審二審,此案以女方還款44萬餘元告終。

  矛盾:

  助女友買房欲加名卻遭拒

  2010年,22歲的小樸與比他大兩歲的女孩小雅建立戀愛關係。在這期間,小雅決定買房。而小樸則在2010年11月15日至2012年1月22日分20筆轉賬支付給小雅共642770元。

  2011年6月30日,小雅領取了番禺區的一套房屋的房産證。據小樸稱,自己為了支持女友買房,不惜將自己這些年的全部積蓄傾囊相助,更是“啃老”將父母大半生積蓄“奉上”,還向他人借了30萬元。

  然而,在小雅拿到房産證後,2011年7月23日小樸與小雅在一間西餐廳談話,談話錄音顯示,小樸希望小雅在房産證上加名字,遭到拒絕。於是小樸要求小雅返還購房款。小雅表示可通過工作收入還錢,但無法確定何時還清。不久後,小樸的母親又與小雅父親討論返還購房款一事,但並無結果。

  男方:

  趁我醉酒讓我簽贈與合同

  儘管兩人在錢的問題上鬧得頗不愉快,從2012年9月開始,兩人還同居生活了1個月,但最終還是在2012年12月分手。分手後,為了討回購房款,小樸將前女友告上法庭。而小雅則出示了一份事先打印及填充好,由小樸簽名的贈與合同,內容為“ 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8月1日期間, 贈與人為支持受贈人買房, 贈與人總共資助了受贈人60萬元整, 贈與人自願將上述款項贈與給受贈人,並且不以任何理由向受贈人主張任何權利。”小樸稱是小雅趁其酒醉之機將打印好的贈與書文本讓他簽署,但小雅予以否認,小樸亦沒有對此舉證。

  小樸稱,自己參加工作只有幾年,沒有多少積蓄,轉給小雅的款項基本都是父母給的,那些款項是父母大半生省吃儉用積攢下來的,之所以肯交給他,是為了讓他結婚買房。

  判決:

  贈與書有效但可撤銷

  一審法院經審理,確認贈與行為合法有效。但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當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一方有權請求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從目前證據來看,小樸為支持小雅買房,在簽署贈與書前就已經支付給她共計628950元作購房及生活之用, 很明確贈與是以結婚為目的與條件。

  雖然以結婚而附條件並不符合法律規定,但無疑這確是小樸對小雅贈與的初衷及良好願望, 也正因此而不顧自己的能力, 依靠父母而全力資助向對方贈與60多萬元。

  而從雙方分手前後對贈與房款應否返還、房子應否加名的爭議,以及雙方父母的電話錄音可以看出,小雅對此是知情的。後來由於事實上雙方未能結婚,可認為小樸對贈與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 依法可予變更或者撤銷。

  愛的代價:

  他無權要求返還

  20萬元戀愛消費

  至於返還款項的數額,法院認為,贈與目的並不僅限于結婚,還包含了小樸對小雅的追求及同居生活等複雜的戀愛過程以及有關生活開支。這與購房款難以區分, 雙方對此又無約定。有關生活開支屬兩人為共同目的而消費,小樸無權要求返還。法院根據雙方戀愛至分手及同居生活期間約三年及廣州生活水平,酌定為20萬元。贈與有關購房款酌定為442770元,這部分款項構成不當得利。於是,一審法院判決小雅返還小樸442770元。判後,雙方均不服上訴,廣州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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