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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之後,巡邏在上海市長寧區江蘇路上,民警張令合依然對2010年那個血腥的下午耿耿於懷。
2010年2月28日下午15時左右,上海110指揮中心接警“在長寧路、江蘇路路口有男子揮舞菜刀在路上奔跑”,轄區派出所民警張令合正值中班,接到命令後迅速攜帶警棍趕往事發地點。2分鐘後,張令合趕到上海市第三女子中學門口,卻發現持刀男子已劫持了一位4歲的小女孩。曾有20年部隊經歷的張令合一邊抑制自己內心的緊張,一邊與犯罪嫌疑人談判週旋,為持槍特警的到達爭取時間。可是,當特警才抵達事發現場,情緒激動的男子已用菜刀向小女孩的脖子抹去,一時間鮮血濺灑了兩米開外的張令合一身。現場的特警迅速擊斃犯罪嫌疑人,但無辜的小女孩不治身亡,而此時距離警方接警才過了僅僅8分鐘……
4年過去,48歲的老張回憶此事已平靜許多,只是每每回想當時的血腥場景,仍有“慚愧”,“如果當時我有一把槍,或許就能阻止他(持刀男子)行兇,或許就能在人質被劫持之前制止犯罪,機會還是有的……”説這話時,巡警老張已經完成各項複雜精密的民警測試,為即將到來的佩槍巡邏做好了準備。
2014年4月20日起,上海街頭的一線巡邏民警將統一更換裝備,開始兩兩搭檔的佩槍巡邏。細心的市民還會發現巡警的傳統裝備也由6件套(催淚瓦斯、警棍、手銬、手電筒、應急包、對講機)升級為8件套,增加彈夾套和槍套,真正做到“攜槍攜彈”。
今後,上海所有派出所轄區內,都會有佩槍民警進行24小時不間斷巡邏,一旦出現危害市民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攜槍民警必須在3至5分鐘內到達現場。上海市公安局表示,在全市範圍內正式試行公安派出所巡邏民警和值班長佩槍計劃,是為了隨時應對並嚴厲打擊各種暴力恐怖犯罪,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提高人民群眾安全感,將上海打造成為全國乃至全球最安全的城市之一。
“警察佩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
——佩槍巡邏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
“歷來,中國警察都是以‘馬天明’式的親民形象出現,其實,警察作為國家暴力機關,佩槍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巡邏指導處處長芮明華告訴記者,他們可以從市長信箱等多種渠道收到公眾的警務建議,都是一致要求警方加強巡邏力度的呼聲,“老百姓對民警佩槍應該是容易接受的”。
目前,上海已經建立起治安巡邏防控網、武裝巡邏處突網和群防群治守護網“三網疊加”的全時空、全天候巡邏防控網絡。其中,武裝巡邏處突網包括特警武裝巡邏和公安武警聯合武裝巡邏力量,是上海公安機關處置突發暴力恐怖案件的快速反應力量。而在昆明“3.01”暴恐案件發生後,上海11個公安分縣、局也組建了反恐專業隊伍,通過駐守重點要害部位和人流密集場所,隨時準備應對處置暴力恐怖活動。
如今治安環境複雜,暴力恐怖活動已經和個人極端行為、嚴重暴力犯罪一起成為危害社會安全和人民生命的現實威脅。上海市長寧公安分局政委姜堅認為,民警佩槍上街可以增強市民對上海良好社會治安環境的信心,一線民警可以依照相關法規真正“有所作為”。他舉例道,像“3.01”昆明事件,儘管火車站的執勤民警奮不顧身,卻“心有餘而力不足”,苦於手中缺乏相應的警械和武器,其作用也大打折扣。
從3月份接到佩槍任務之後,上海公安各個分、縣局開展了為期一個多月的佩槍巡邏準備工作,嘗試實行專屬用槍制和心理評估介入機制。精挑細選之後,上海全市4000余名專職巡邏民警中,已有千余名民警脫穎而出,成為上海第一批佩槍巡邏民警。
作為此次佩槍計劃的主要負責人之一,芮明華表示,佩槍執勤民警要嚴格按照《上海公安派出所民警佩槍執勤工作規範》要求規範佩戴槍支,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等規定使用槍支。
針對外界對民警濫用佩槍的擔心,芮明華有信心把槍支事故和濫用槍支概率降到最低,“公安機關本來就是紀律部隊,佩槍巡邏需要民警依法依規執行,除了日常管理,我們會有經常性的、定時定期的紀律教育。除此之外,巡警在執勤開始前要巡前訓示,結束工作時要收崗總結,還有特製‘槍綱’防止槍支遺失。而且,槍支的領用、交換都必須在派出所領導監督下,在監控環境內完成。”
“15秒內6發子彈至少3發命中”
——轉輪手槍成巡警標配 練習永無止境
“與半自動手槍相比,轉輪手槍的性能可靠,槍支故障概率大大下降,不易卡殼,停止作用較好,不會因為子彈‘貫穿’而誤傷群眾,殺傷力度適中,足夠有效制止犯罪,適合城市警察使用。”芮明華提到,上海試水佩槍巡邏,所佩槍型也由以64式手槍為代表的傳統軍用槍更換為警用槍,統一配備2005式轉輪手槍。
對於民警而言,05式轉輪手槍是一把新槍,其射擊訓練也有新的要求。蔡睿君介紹,“根據現行的訓練考核標準,民警射擊合格的要求是,‘15秒以內,從發現對象到進入掩體,完成6發子彈的實彈射擊,命中目標3發以上’。隨著練習推進,全警也將會向更高級別的‘教官標準’靠攏。”
每一把手槍都有自己的獨特編號。佩槍巡邏開展後,手槍就將成為巡警的工作夥伴。為了增強民警與槍支之間的默契度,專門實行民警專屬用槍制,訓練、巡邏均用同一把。
在佩槍巡邏到來之前,記者來到長寧公安分局的射擊訓練場,這裡已分批組織分局全體巡警開展了為期近一個月的半脫産式訓練,人均用彈將近百發。培訓教官金海談到,05式轉輪手槍是中國第一支警用轉輪手槍,裝彈方式、射擊基本要求都與半自動手槍有所不同,民警對槍支性能和操作的熟悉需要一個過程,“‘和槍有關的都不是小事’,參訓民警首先要熟知相關用槍的法律法規,熟悉新槍的槍支性能,熟知新槍的操作技能,然後進行大量空槍訓練,最後才會進入實彈射擊。”
其實,除了佩槍任務確定之後實施的定制訓練,在平時,上海公安每年都堅持組織全警進行定時定量的射擊訓練,每次人均訓練量不少於100發子彈,人均訓練次數不少於4次,訓練強度接近國外水平。
而姜堅則指出,在佩槍執勤常態化之後,以前的訓練量已經“遠遠不夠”。他説,警察練槍應該永無止境,今後的訓練強度應該大幅提高,這樣才能真正做到“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是否“想結束自己的生命”
——佩槍巡警100%心理建檔 “心理過硬”是佩槍前提
佩槍巡邏的前期準備強調“三個過硬,除了熟練使用新槍的“技能過硬”外,還要做到“政治過硬”和“心理過硬”,其中“心理過硬”更是重中之重。為此,上海市公安局專門為各分縣、局分別組建了一支由專、兼職的心理教官和華東師範大學專業心理諮詢師共同組成的五人工作小組。
蔡睿君説,上海所有佩槍執勤民警要在市局統一的心理平臺上,完成三套專業的心理測試量表,即“卡特爾16種個性測驗”、“90項症狀清單列表”、“公安民警應激生活事件調查表”。三種心理測驗內容不同,側重點不同,分別是為了了解和掌握佩槍民警基本的性格特徵、近期心理健康狀態、在近階段生活中比較負性的事件以及這些事件可能對民警心理造成的不良的心理影響。其中,“公安民警應激生活事件調查表”是專門為這次佩槍任務量身定制。
長寧公安分局心理專管教官楊凱是五人工作小組的一員,他的任務是對巡警測試成績進行確認、甄別,然後在測試結果出來之後第一時間開展個別的心理訪談。再綜合測試結果,來判定民警是否適合佩槍,是否能夠完成高標準高強度的嚴格任務,併為所有佩槍執勤民警建立心理檔案,建檔率硬性要求100%。
記者看到,心理測試中既有“我的思想保守”、“我不擅長説笑話講趣事”這樣的性格自測題,也有“想結束自己的生命”這樣敏感的性格症狀測驗題,更有“失戀離婚”、“子女管教困難”、“立功受獎失敗”這樣的個人症狀題。
測驗的科學性是進行心理素質衡量的前提。楊凱表示,“同樣的題目有不同類型會反復出現,很難完全逃避,只要出現一次,我們就會對你的性格進行相對準確的判斷。”今後,強化心理方面的危機干預機制,對執行任務中使用槍支擊傷或者擊斃對象的民警開展第一時間的心理干預,消除不良的心理應激反應。
“少動槍最好,萬不得已會堅決亮劍”
——老江湖治心病 讓自己配得上腰間槍
從6件套到8件套,從警棍到佩槍,武器的升級和完備,無疑是官方針對暴力恐怖犯罪和個體極端行為,釋放的一種強力信號。
為了增加可視度和識別度,除了專屬佩槍,佩槍民警頭戴特製黑色鴨舌帽,左肩配戴紅藍色跳閃的警閃肩燈,車巡的警車更是不分白晝警燈閃爍。根據規定,佩槍民警拔槍必須裝填子彈,一旦射擊或者槍指嫌疑人,都必須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
4年前的“2.28”事件,曾一度給張令合造成了“晚上不敢走江蘇路”、“做噩夢”的心理陰影。但在警方專業的心理干預之後,老張早已可以坦然面對過去,同樣符合佩槍執勤的標準。但因為歲數大了,老張也坦言,“過去一直沒佩槍,現在需要一些時間去適應,加上現在社會治安比較複雜,既要保護好市民也要保護好槍支。槍呢,摸過三四次就熟悉,關鍵要鍛鍊好佩槍執勤、現場處突時候的心理素質。”
當前上海巡警隊伍平均年齡偏大,雖説年輕人精力充沛,但老江湖的經驗閱歷卻難以複製。肖崢嶸是老張的同事,現年46歲,從事專職巡邏超過20年,他也説,“槍支使用就像開車一樣,只要掌握,即便過一段時間不開是不會忘記的。對我而言,主要壓力還是心理變化。一旦佩槍,對出槍情境判斷、法律法規把握、現場談判處置的要求會越來越高。”
在得知佩槍任務後,像張令合、肖崢嶸這樣“遠慮”今後巡邏情境的民警不佔少數。作為生命個體,他們思考的角度各有不同,但同為一線巡邏民警,他們忠誠職業的選擇殊途同歸,“少動槍最好,但到了萬不得已當然會堅決亮劍。”
佩槍巡警何時能開槍?
——14種具體條件第15條兜底
《上海公安派出所民警佩槍執勤工作規範》第三十五條規定:
民警在巡邏時遇到下列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可以開槍射擊;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開槍。
(一)民警在執勤過程中遭到持械、持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攻擊、多人圍攻等嚴重暴力攻擊,危及民警、治安輔助人員及其他公民生命安全的。
(二)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六)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七)實施兇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八)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九)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十)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兇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犯罪嫌疑人、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兇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槍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