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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張某將鄰居李某夫婦打傷後,自己撞墻將頭碰傷,並起訴要求李某夫婦賠償。記者昨天獲悉,密雲法院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求。
2012年4月20日中午,張某要求鄰居李某的妻子王某將擺放在他家房屋西墻外的柴火移除,遭到王某拒絕。張某遂彎腰自行移除柴火,王某見狀與張某發生口角並用笤帚苗子毆打張某後背。張某惱羞成怒拿起一根木棍對李某夫婦進行毆打。見李某夫婦受傷,張某用頭撞擊墻角,將頭碰破。後經醫生診斷,張某為輕微傷。
事發後,公安機關認定張某的傷係自身所致,對其給予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200元;同時罰款王某400元。張某後又起訴李某夫婦索賠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2萬餘元。
法院認為,王某毆打的是張某後背,張某之傷在頭部,其所受損傷部位、程度與王某行為不具備因果關係,其訴求無法支持。